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证券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节 引导性规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凡契约当事人各方间已书面协议,有关该契约的争议应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证券仲裁规则》提交仲裁,则该争议应按照本规则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仲裁中心)在仲裁开始前通过生效的其修订规则处理。
2.本规则应管辖仲裁,但如本规则任何条款同适用于仲裁而为当事人各方所不能背离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则该规定应优先适用。仲裁程序应服从香港法律。
通知和期限的计算
第二条
1.按 照本规则的规定,任何通知,包括通知书、函电或建议,如果实际送达收信人,或送达其惯常住所、营业所或通讯地址时,即视为已被收到,或者如果经过合理的查 询之后,这些地址无法找到,则以送达收信人的唯一所知道的住所或营业所时,即视为已被收到。上述方式送达之日视为通知已经收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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