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为了推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的发展,促进仲裁员的队伍建设,树立本会仲裁员的公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办案细则》等各项规定。
三、仲裁员仲裁案件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
- 上一篇:上海仲裁委员会记录员须知
- 下一篇: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
相关文章
- ·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
-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 ·运城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守则
- ·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 ·上海仲裁委员会记录员须知
-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简易程序仲裁规则
- ·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收费标准及收费须知
- ·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什么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上海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 ·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收费标准
- ·上海仲裁委员会章程
-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什么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什么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上海仲裁委员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