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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为了推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的发展,促进仲裁员的队伍建设,树立本会仲裁员的公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办案细则》等各项规定。
    
三、仲裁员仲裁案件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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