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二、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认真、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结案。
三、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不得因压力或私利而影响裁决。
四、仲裁员应当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五、仲裁员应当相互尊重,在案件审理中积极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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