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仲裁规则的导言
施行本规则,日内瓦商工会(下称商工会)将提供一套适用商业界需要的有效的争议解决程序。
在商业往来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业已成为获得权利保障的最好方式。瑞士由于其传统和良好的立法环境,已进行了众多的仲裁。
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仲裁机构,商工会是依瑞士私法而成立的团体。为了更好地发挥作用,它建立了一个由有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仲裁委员会,来负责指定和确认合格、独立并有时间办案的仲裁员。此外,该委员会还监督仲裁的进展并控制仲裁的费用。
商工会为组织尽可能好的仲裁程序而提供服务。此外,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使用作为一个国际性城市的日内瓦的所有通讯和基础设施。
模范条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将根据日内瓦商工会的仲裁规则,由一位或一位以上的仲裁员作出终局决定。”
?.总则
1.规则适用的范围
1.1.一旦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商工会进行仲裁。本规则将适用。
1.2.除非有一方当事人反对,规定适用于1980年6月1日日内瓦商工会仲裁命令的仲裁协议被视为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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