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德国--瑞士商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968年7月5日通过 1968年8月1日施行
第一节 通则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德国--瑞士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为了调处争议,特别是调处参与德
国与瑞士间的贸易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争议,设立一个仲裁法庭,它是一个常设机
构。
(二)本仲裁程序在一般情况下,只在当事人有一方是商会会员时,才予适用。
当事人双方都不是商会会员时,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在每一案件中决定应否设立
仲裁法庭。会长的此项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条 仲裁契约
(一)商会仲裁法庭开始工作,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按照协
议,当事人双方负有义务,就一定的争议或由一定的法律关系所生的争议,不采用
普通的诉讼方式,而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由商会的仲裁法庭作出裁判,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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