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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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4月28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同
年12月15日联合国第三十一次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凡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交付仲裁时,该争议应根据本规则予以解决,但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对此有所更改时,则从其约定。
二、仲裁应受本规则的支配,但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如与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适用于仲裁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应服从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通知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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