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任职资格的条件:1)品行条件:公道正派;2)必须从事法定职业达法定年限或具有法不定期职称:(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3)国籍条件,国内仲裁员:中国籍;涉外仲裁员:中国籍或外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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