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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争议仲裁制度之探析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摘 要]:消费争议仲裁是一种新兴的仲裁方式,可以说它与民商事领域的仲裁有些类似,但却有着自己独特的一面,这是因为消费争议不同于普通民商事争议,它的一方当事人是弱者,自然在仲裁制度上要体现对弱者的保护,立足于此,笔者对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方式进行初步探析。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消费争议仲裁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一制度没能得到广泛的推广,大多数消费者不知仲裁为何物。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如何将仲裁推向广大消费者,如何用仲裁更好地解决消费争议,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消费争议仲裁是一种新兴的仲裁方式,可以说它与民商事领域的仲裁有些类似,但却有着自己独特的一面,这是因为消费争议不同于普通民商事争议,它的一方当事人是弱者,自然在仲裁制度上要体现对弱者的保护,立足于此,笔者对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方式进行初步探析。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仲裁。一项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裁决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基础。但在消费争议仲裁中如何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达成仲裁协议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因为现阶段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即时即清式的合同关系,一旦侵权案件发生后,消费者想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真是难于上青天。目前各地的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大都采取推定承诺制度,即对拥有315标志会徽的企业或经营者,仲裁机构即认为其已做出仲裁承诺。这是一种比较新颖的尝试,可以缓解当前消费争议仲裁的“瓶颈”状况,但不是长久之计,必须要在法律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才可推广实行。
  二、仲裁员名册
   如果消费者提起了仲裁,那么由谁来担任仲裁员?消费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一份仲裁员名册呢?目前我国各地的仲裁委员会都规定了仲裁员名册,实施名册制有利于保证仲裁员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而且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从名册中选出,对方当事人不能抗辩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有利于减少拖延程序的可能。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机构要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但在实践中,按专业设置的仲裁员名册较为罕见,常见的名册大都是仅仅载明候选仲裁员名字,这种仲裁员名册除了告知当事人仲裁员名字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消费争议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名册时就要避免这些弊端,在参考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同时,可以挑选比较适合解决消费争议的仲裁员,并将他们的专业背景、职业简历标注在他们的名字旁边。
   三、仲裁程序
   确定了消费争议仲裁制度之后,在实际的运作中就必须有一套可行的仲裁程序。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标的额大都在5万元以下的消费争议,其种类可能比较繁多,但都是有关单项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争议,对于这种类型消费争议的解决,设置能够有效运行的仲裁程序是关键,以下就对此予以分析:
   1.在消费争议仲裁程序中应规定调解制度,具体的操作应是:首先,要确定调解人的资格,因为调解人的中立与否直接关系到调解结果的公正性,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作为消费争议仲裁机构的调解人可以是律师、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相关人员,这些人员可由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制作成调解人员名册以供争议双方选择。其次,可借鉴欧洲委员会的做法,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制定消费者投诉表格供争议双方使用。消费者投诉表格不论金额大小均可适用,它提供一系列的问题让消费者回答,通过回答问题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找出他们的难题之所在,同时,该表格还可以附一张回应回条,以加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沟通。最后,就当事人认可的调解的效力而言,应做一分为二的对待。调解协议如果得到履行或者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的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可以认可调解的效力。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民事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注意的是调解所占用的时间不能过长,更不能久调不决,一般应控制在三到五日内为宜,毕竟消费争议仲裁机构所解决的都是小金额的消费争议,应该快速解决,及早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生活回到正常状态。
  2.应适用简易仲裁程序。简易仲裁程序是世界上大多数仲裁机构专门针对小型商事争议而制定的,主要对仲裁费用和仲裁期限进行了缩减。各仲裁机构的简易仲裁程序规则虽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就该程序的适用、做出裁决的期限、书面材料的提交以及庭审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因此,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在参照这些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制定适于消费争议仲裁的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简易仲裁程序中要针对消费争议的特点规定相应的仲裁费用,因为过高的收费标准会使消费者望而却步,过低的收费标准又会使消费争议仲裁机构不能维持正常的运作。因此,确定一套合理的收费标准是至关重要的。各省市在进行消费争议仲裁时都出台了相关的收费办法,如上海市仲裁委小额消费争议仲裁收费(试行)标准规定,该标准仅针对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依简易程序规则受理的消费争议案件。该标准把仲裁费分为两种类型:无争议金额案件的收费标准和有争议金额案件的收费标准。其中无争议金额的综合性争议案件,每件收费不超过1000元;无争议金额的合同效力争议案件,将合同金额视为争议金额收费;无争议金额的其他案件,每件收费不超过800元。有争议金额的,1000元及其以下部分每件收费100元;1001元到2000元,每件收费150元;2001到3000元,每件收费200元;3001到5000元,每件收费250元;5001到10000元,每件收费350元;10001元到50000元,每件收费500元。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参照这种做法,具体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一部可行合理的收费办法,其中一定要考虑到缓交、减交和免交仲裁费用的情形。
  3.可以在消费争议仲裁制度中规定临时仲裁程序。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初始形态,相对于机构仲裁而言,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具有更强的自主性。临时仲裁程序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愿望和特定的争议事实来进行,这种灵活性相应的增强了对经营者商业信誉的保密性,因为毕竟减少了一个机构和相应人员对争议的了解,而且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限制仲裁员对外透露仲裁结果。此外,在消费争议仲裁制度中引入临时仲裁程序可以更加便捷的解决争议,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发生在设有消费争议仲裁机构的地区,如果刻板地实行机构仲裁,那些消费争议发生地与仲裁机构办公地点有相当距离的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去仲裁机构立案,然后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实地调查事实等等,这些事项就会使当事人支出相当大的费用,这还不如当事人就近共同选择有关人士快速解决争议,节省费用。并且还有一点是大多数仲裁机构收取管理服务费用,而选择临时仲裁就会节省这笔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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