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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身份确位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摘 要]: 仲裁的身份确位,不仅是一个基础性的理论研究问题,而且也是仲裁制度推行、仲裁事业发展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它直接决定着仲裁的发展走向,关乎到仲裁制度能否在我国真正生成并产生应有的社会效应。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仲裁 仲裁身份确位 仲裁制度
[论文正文]:
  仲裁作为一项舶于西方的法律制度,虽然植入我国已有12年,却并未完成与我国文化、道德理念的对接。甚至产生一定的文化、道德排异。致使制度空悬,基础环境缺失,系统标识不明,社会认知程度不高,行政化、诉讼化倾向严重,没有真正确立仲裁的身份定位。

  仲裁的身份确位,不仅是一个基础性的理论研究问题,而且也是仲裁制度推行、仲裁事业发展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它直接决定着仲裁的发展走向,关乎到仲裁制度能否在我国真正生成并产生应有的社会效应。

  一、仲裁的身份焦虑

  仲裁从植入我国开始,一直都面临着一种强烈的身份焦虑,仲裁的发展过程实质是仲裁身份的演绎和揭示过程。

  这种身份焦虑的成因与特征表现为:

  1、法律对仲裁与仲裁机构的标识界定不明

  法律对仲裁与仲裁机构的身份采取了排除的界定方式,而没清晰明确的性质与身份定性定位。致使仲裁与仲裁机构在现有的社会体系中找不到相应的座标位置,处于一种身份尴尬地位,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障条件。制约了仲裁机构组建、运行,也影响社会对仲裁与仲裁机构的有效认知。

  2、仲裁缺少制度生成的社会与文化基础

  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仲裁没有运行的社会基础,一切都由国家计划而定,以国家的意志为重,企业不能自主经营、决策,仲裁自然也无从作为。即使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仲裁的生态环境也依然非常脆弱,会时常受到传统体制与思维的影响、钳制。

  就社会文化基础而言,我国长期以来实施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在这个一元化权力结构下,形成了官本位的传统文化。老百姓已习惯于私事官了,信官不信民,所以要打官司。而仲裁的本质特征是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授予,是一种社会权力。对应诉讼的打官司,仲裁则是一种民司。这种特殊的身份,无疑会遭遇传统文化的质疑、排斥和挤压。在此社会文化背景下,仲裁的身份焦虑感自然会表现得十分突出,很难坚守住自身本色、特色与角色。

  3、仲裁在我国的身份演进发展过程曲折多变

  我国仲裁的身份形态大致经过了三个时期、三种身份形态:

  一是初始期的纯道德形态的仲裁或称为原生态仲裁。仲裁起初源于一种道德感应与道德规范,是民众自发地利用已有的道德标准及商业惯例解决民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类纷争。其功效主要依赖于道德的约束力和感召力,应用范围仅限于乡村、宗族之中。

  二是演进期的行业行政仲裁。为了扩展仲裁的应用空间,仲裁开始走出乡村、宗族,走出纯道德形态,引入到了工商、房地产、科技等不同的行业领域,但与此同时仲裁却侵入了浓厚的行政色彩,仲裁开始成为行政权力的另一种表现形态,转化为行政权力的附庸,仲裁固有的身份特征变得模糊不清。

  三是接轨期的现代仲裁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契约自由原则得到了普遍遵从与认可,现代仲裁制度有了相应的社会基础,于是这种国际通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开始引入我国。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仲裁制度在我国诞生。这在我国仲裁发展史上是有里程碑意义,彻底廓清了仲裁以往的身份错位,开始成为一种独立于诉讼之外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全新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身份演进的三个时期、三种形态使仲裁的身份确位缺少贯一的传统和继承性,有一种缺少根基的焦虑与不安,影响仲裁的自我完善与社会认知。

  4、众多仲裁概念混同,使仲裁身份难辨

  目前惯有仲裁称谓的仲裁类别众多,有劳动仲裁、人事仲裁、体育仲裁等,但真正受仲裁法调整的,能够独立于诉讼之外,实行一裁终局的只有商事仲裁。其他仲裁是由仲裁概念引伸而来的广义的,特定的仲裁。而商事仲裁则是受仲裁法调整的狭义的、普通的仲裁。这种不同仲裁概念与类别,不仅使社会民众对仲裁难以辩别,就是仲裁业内人士也难以准确区分,这无疑会增加人们对仲裁的身份焦虑。

  以上仲裁身份焦虑的四种成因与表现形态,使仲裁的自觉意识与社会认知度降低,严重制约仲裁的发展水平与发展动力,亟待通过仲裁的身份确位来走出焦虑,找回自我,找到适合于自身发展的路径。

  二、仲裁机构为确立仲裁身份所做的努力

  中国仲裁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旧至新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所有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人为确立仲裁的身份,彰显仲裁的价值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尽管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仲裁意识及初始的仲裁水平这基本矛盾依然很突出,仲裁的身份仍须不断证明,仲裁的社会作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但仲裁实践者的开拓之功是不容否认的,确立仲裁的身份定位,探寻仲裁自身价值的努力方向是不容质疑的。

  仲裁机构为确立仲裁身份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积极推行仲裁制度,增强仲裁身份的社会认知度。在制度推广方面各仲裁机构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就西安仲裁委来说,我确立了点、线、面结合的推广营销策略,即要抓住企业这个点,连起行业这条线,覆盖社会这个面。每年都要组织大量的企业人员培训,建立了多层次、跨区域的仲裁工作网络,拍摄了4部仲裁广告,10余部仲裁专题片,还拟拍摄我国的第一部仲裁电视连续剧,目前20集的电视剧本已完成,正在筹措拍摄事宜。

  2、致力于仲裁文化建设,寻找仲裁的精神“锚地”。我们在本行业率先倡导仲裁文化建设,编辑出版了《仲裁文化概论》一书,力求用先进的仲裁理论指导仲裁实践,创制了许多富有仲裁特色的精典案例。

  我们确立的仲裁理念是:“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仲裁艺术,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纠纷,促使权利义务平衡,实现互动双赢,促进经济交往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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