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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如何依法独立办案
www.110.com 2010-07-21 14:44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涵义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仲裁机构与行政脱钩。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一规定对消除我国以往仲裁所带有的浓厚的行政色彩,还仲裁以非官方的本来面目,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以往的仲裁机构大多设在行政机关内部,与行政机关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大多仲裁机构身兼二任,既有行政管理的职权,又有处理争议的职能,仲裁职能来源于行政职权,仲裁权以行政权作后盾,权威性以行政权力为依据。在仲裁活动中往往不可避免地用行政权取代仲裁权。我国《仲裁法》针对我国原有仲裁体制中突出存在的行政色彩、行政干预问题,顺应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作出了仲裁与行政脱钩、摆脱行政干预的规定。

  二、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各有分工、互不干涉。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职责在于依法制定适用于各仲裁委员会的统一的仲裁规则,以及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会的成员,但不是行政性质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仲裁协会不能对仲裁审理和裁决进行干预,更不能取代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和替代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职能。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和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聘任仲裁员;依法对违法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指定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仲裁的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一旦仲裁庭组成直至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不再介入仲裁审理和裁决的实质性工作,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完全有仲裁庭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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