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效力异议的处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21 14:41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本会予以驳回:
(1)约定由“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2)约定由“天津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3)约定由本会分会及其他派出机构仲裁的。
相关文章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 ·对合伙协议的异议处理
-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该何时提出
- ·出租违章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及其处理办法
-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
- ·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的处理
- ·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的处理
- ·对合伙协议的异议处理
-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研究
-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明起实施 专家解读
- ·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性质与效力
- ·辽宁大连出台快速处理办法缓解因事故引发的交
- ·河南试行交通事故自行处理办法 撞车没伤人私了
- ·“医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 ·医疗事故处理新办法进入审议程序
- ·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对第三人没有效力
- ·“假协议离婚”后离婚证和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 ·婚内协议离婚的效力
- ·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文章
- · 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 · 协议效力异议的处理办法
- · 仲裁协议的审查
- · 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
- · 商事调解的技巧及其注意事项
- ·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基本内
- · 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
- · 怎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 · 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如何完善
- · 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