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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仲裁申请
www.110.com 2010-07-21 16:38

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

1.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撤回仲裁申请必须由仲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撤回仲裁申请须采取书面形式。

3)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须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之前。

4)提出撤回仲裁申请需当事人自愿。

2. 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未主动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但是,当事人出现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时,仲裁庭可以视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从而终结对 争议案件审理的行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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