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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会取消
www.110.com 2010-07-08 17:42

  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修改不涉及对实用新型制度大的调整

  本报记者 李立

  我国专利法明确保护三种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明方面,发挥了审批快、授权易、费用低的特点,,往往被更多的申请人选择。但这一制度设计也因导致一些重复授权、利稳定性差等问题而备受争议,最偏激的观点是要求取消这一。

  在10月16日举行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现状与发展研讨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回应说:“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的小发明,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确有存在的必要。”

  事实上,近30年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获得了快速发展。1980年以前,世界上只有10余个国家(地区)的法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到目前,对此专利提供保护的国家(地区)已经上升到70多个。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认为:“从总体上讲,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还是利大于弊。”

  我国企业实用新型专利89%实施运用

  对于众多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许多发明创造,也许含金量不是那么高,产品的生命周期也比较短,但有市场价值,因此需要适当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正好对他们的胃口。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多年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年申请量持续增长。1997年,我国实用新型年申请量超过韩国,居世界第一。到目前为止,我国实用新型申请总量累计已超过150万件。在2003年申请量突破10万件后,今年实用新型量预计突破20万件。多年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总量一直居于我国三种专利之首。

  一份全国企业专利状况调查报告表明,我国企业实用新型专利的89%得到运用,高于发明专利70.7%的应用率。其中,中小企业的实施率高于大型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说:“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的小发明,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确有存在的必要。可以认为,这一保护适应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别是保护中小企业和非职务发明的个人权益,作用十分显著。”

  目前,扩大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已成为世界性发展主流。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已从最简单的小型工具、模型,扩展到比较复杂的大型机械、电子产品,部分国家甚至将方法发明也纳入实用新型保护,法、澳等国(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已经与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基本相同。

  50%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集中实用新型

  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运行,并非一点问题没有。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权。由于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做初步审查,不进行检索和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判断,所以公认的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专利权稳定性不高,二是出现一些重复授权现象,这都是制度本身造成的,法律上难以避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部长刘志会表示,这些问题都在视线之内。现在,已推出的初步审查与检索报告相结合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就是要为专利权人主张权利提供较为权威的参考依据,避免盲目起诉。

  “为避免重复授权,今后我们会考虑赋予初步审查一定的法律权限,即在初步审查中,适当增加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以提高授权质量。”刘志会说。

  鉴于社会上有些人专门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缺陷搞非正常申请骗取资助的问题,刘志会说:“我们已经注意到了,并采取了措施。比如,我们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会重点关注申请量异常的申请人,对他们的申请案进行避免重复授权检索,一旦认定属于非正常申请,将联合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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