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利法 > 外观设计专利 >
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www.110.com 2010-07-08 17:49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相同外观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要素均相同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近似外观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或者在相似产品上使用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

  由于外观设计主要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组合表现的,这些因素本身很难用文字准确描述,比较适合通过视觉进行直观的判断,因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者照片。由于这一原因,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方式与确定发明、专利权的方式有很大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是指通过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观察比较,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具体而言,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是落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以下情况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1.被告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指定的产品相同,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

  2.被告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指定的产品相同,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似;

  3.被告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指定的产品类似,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

  4.被告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指定的产品类似,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近似。

  对于前述1的情况,我们可以称为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侵权,对于2、3、4的情况,可以称为外观设计专利的等同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相同产品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和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用途和功能上完全相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相似产品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和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用途相同但具体功能有所不同。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认定相似产品以用途相同为准。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即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指定的同一小类),并考虑产品销售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