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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一号)[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17:00

失效日期:1990-07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宗旨,既要保护本国的发明创造,又要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关于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期限,无论是发明还是、,一律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算起,即外国申请人于一九八四十月一日以后第一次在外国提出的,可以在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依法要求享有优先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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