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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17:01

失效日期:200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企业专利工作应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专利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及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

  第六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到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划中;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三、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受企业委托,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事宜,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五、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六、管理、利用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研究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依法办理对职务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八、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九、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

  第七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业务的知识;

  四、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根据企业领导授权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以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提议并督促、检查为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兑现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

  五、有接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的权利并有署名权。

  第四章 企业的专利申请

  第十条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日后,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要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当前和未来市场竞争的形势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申请专利的类型作出统筹安排、部署,力争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

  第十三条 企业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及时提出专利申请申报请求书;

  二、申报请求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负责对申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工作者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就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查确认后,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在国外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适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工作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企业领导审批后,再按照专利法及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五章 企业的专利技术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应根据企业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对本企业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企业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所在地科委委托的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应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业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工作的企业领导参加。如企业没有上述人员,要聘请专利顾问参加。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技术,要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战略、策略,开辟途径,其中有些专利技术,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

  第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领导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应有专利工作者参加。企业在进行专利诉讼时,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视国内和国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企业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合资、合作生产中,要做好专利价值的评估工作,同时注意解决好人员流动中的专利申请权问题。

  第七章 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时外方以技术、产品作为投资的,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并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到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和技术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开展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要有企业专利工作者直接参加,并使他们充分行使职权,发挥作用。

  第八章 专利文献的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制定经营战略、确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进口产品时,应先文献,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提高研究开发的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和发展专利信息网点,积极订阅、搜集、研究、利用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信息。

  第九章 奖励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企业,应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十一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企业未能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和调处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应依法监督执行和调解处理。企业对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履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工作机构及企业专利工作者积极办理专利事务,取得显著成绩,使企业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金,企业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等所需的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基金,以利于专利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上述各项费用的存入、开支、提取,均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工作者申报,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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