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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规定[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17:01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保障引进单位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引进”是指中山市辖区内的经济组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山市辖区外(含国外)获得的技术。

  第三条 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其所属的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审查:查清引进的技术是否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域和期限,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获得。

  第五条 在技术引进中,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在正式合同签定前,将引进技术意向书和可行性报告报送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引进技术意向书和可行性报告15天内将项目中涉及专利的法律状态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及附具检索报告。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市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第六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应当邀请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七条 涉及专利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合同副本是外文的,须附中文译本)报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专利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2)字[1994]247号文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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