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二号[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17:01
失效日期:2002-4-27
为了加快保密的审查,除涉及国防而需要申请保密专利的之外,申请人在申请时或者在申请发明专利后但尚未公布之前要求保密的,应当同时提交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需要申请保密专利的证明。要求保密而未提交上述证明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上述证明;逾期未补交的,视为申请人未要求申请保密专利。
本规定自1998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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