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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通知书
www.110.com 2010-07-08 17:18

1.总的要求 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的意见和倾向性结论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审查员必须依据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审查的意见。审查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使申请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其申请存在的问题。
?? 在 任何请况下,审查的意见都应当说明理由,明确结论,并引用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但不应写入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词语。为了使申请人尽快地作出符合 要求的修改,必要时审查员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供申请人修改时参考。如果申请人接受审查员的建议,应当正式提交经过修改的文件,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提出的修改 建议不能作为进一步审查的文本。 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应当尽可能减 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因此,除该申请存在严重实质性缺陷而无授权前景(如本章第4.3节、4.8节的情况)或者审查员因申请缺乏单一性而暂缓继续审查 之外,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应当写明审查员对申请的实质方面的和形式方面的全部意见。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依据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某部分提出意见 的,应当指出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具体段落或者附图的图号及附图中零部件的标记。
 2组成部分和要求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包括专用表格和通知书正文。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的,视情况,还应当包括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2.1专用表格 审查员应当按要求完整地填写专用表格中的各项内容,尤其要注意仔细确认和填写审查依据的文本。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写明全部当事人或其代表人。 在专用表格的引用对比文件一项中,审查员应当按下列要求填写。 (1)对比文件为专利文献(指专利说明书或者公开说明书)的,应当按照“巴黎联盟专利局间情报检索国际合作委员会”(ICIREPAT)的规定,写明国别代码、文献号和文献类别;此外,还应注明这些文献的公开日期;对于抵触申请还应注明其申请日。 例如:文献名称公开日 CN-1161293A1997.10.8 US-4243128A1981.1.6 JP-昭59-144825(A)1984.8.20 (2)对比文件为期刊中的文章的,应当写明文章的名称、作者姓名、期刊名称、期刊卷号、相关内容的起止页数,出版日期等。 例如:“激光两坐标测量仪”,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激光两坐标测量仪研制小组,计量学报,第1卷第2期,84~85页,1980年4月。 (3)对比文件为书籍的,应当写明书名、作者姓名、相关内容的起止页数,出版社名称及出版日期。 例如:“气体放电”,杨津基,258~260页,科学出版社,1983年10月。
 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通知书正文可按如下几种方式撰写。 (1)申请属于本章第4.3节所述的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形的,通知书正文只需指出主要问题并说明理由,而不必指出任何其他缺陷,最后指出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哪一项有关规定驳回申请。 (2) 申请虽然可以被授予,但还存在某些不重要的缺陷的,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审查员可以在通知书中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或者直接在作为通知书附件的申请文 件复制件上进行建议性修改,并在通知书正文中说明建议的理由,然后指出,如果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建议的修改,应当正式提交修改的文件或者替换页。 (3) 申请虽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而且这些缺陷既涉及权利要求书,又涉及说明书的,通知书正文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的重要性的顺序来撰写。通 常,首先阐述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其次是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再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说明书摘要的审查意见。对说明书的审查意见,可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顺序加以陈述。 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进行修改的,通常应当要求申请人对说明书的有关部分作相应的修改。此外,如果审查员检索到比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引证的对比文件更相关的文件,则在通知书正文中,应当要求申请人对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和其他相关部分作相应的修改。
 细则22.1 对 于改进型发明,如果审查员检索到一份与发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使原先用作独立权利要求划界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显然不适合的,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独立权 利要求重新划界。在这种情况下,通知书正文还应当指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相应技术特征出现的具体部位,详细说明根据引用的这份对比文件如何划界,并要求 对说明书进行相应的修改,如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对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客观的评述。
 细则18.1(2) 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或者仅仅笼统地记载了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审查员通过阅读整个说明书的内容,能够理解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据此进行了检索和实质审查,那么审查员应当在通知书正文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其认定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 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必须对每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提出反对意见,首先对独立权利要求进 行评述,然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一一评述。但是,在权利要求较多或者反对意见的理由相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组加以评述;最后还应当指出说明书中 也没有可以取得专利的实质内容。 在此种情况下,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不必指出次要的缺陷和形式方面的缺陷,也不必要求申请人作任何修改。 如何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请参见本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内容。 细则42.2及.1细则43 (5) 申请属于本章第4.4节(1)中所述的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形的,审查员可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并明确告之待申请克服单一性缺陷后再进行审查;申请属于 第4.4节(2)中所述的情形的,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阐述具体审查意见的同时,还应当指出申请包含的几项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单一性的 规定。审查员检索后发现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从而导致申请缺乏单一性,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一步审查(具体参见本章第4.4 节)。
 4.10.2.3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应复制一份放入申请案卷中。当引用的对比文件篇幅较长时,只需复制其中与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相关的部分。此外,对比文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有清楚的标记,注明其来源及公开日,尤其是对比文件引自期刊或者书籍的,更需要清楚地作出上述标记。 3答复期限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该期限由审查员考虑与申请有关的因素后确定。这些因素包括:审查意见的数量和性质;申请可能进行修改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等。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通常为四个月。
4签署 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由负责审查的审查员盖章。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是由一位实习审查员起草的,应当由实习审查员和负责指导其审查的审查员共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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