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利法 > 专利申请 > 专利申请文件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www.110.com 2010-07-08 1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 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001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参看全文)
2.2.1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4)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 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