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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2)
www.110.com 2010-07-09 14:07

  (4)保护期。三种不同的保护期是以20年为最低限,按三者的情况分别规定的。表演者权保护期--如果演出实况没有被录音或录像,则保护 期从表演活动发生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录音制品录制者权保护期--从录音制品录制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广播者权保护期--从有关的广播节目开始播出之 年的年底算起20年。在保护期内,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向经其许可而利用其专有权的人收取合理报酬。当然,公约不阻 止其成员国提供比20年更长的保护期。

  (5)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公约中规定了使用邻接权所保护的演出、录音制品及广播节目时,可以不经权利所有人同意、也无需付酬的四种特殊情况: 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有限的使用;广播组织为编排本组织的节目,利用本组织的设备暂时录制;仅仅为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此外,公约还允许成员国自 行以国内立法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条件,以防止邻接权所有人滥用自己的专有权。但颁发强制许可证不得与公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6)管理机关。公约由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管理,日常事务由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办理。

  (7)“闭合式”公约。版权领域的闭合式公约以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为前提条件。公约的第22条与24条规定,只有参加了两个版权基本公约中的一个,才允许参加《罗马公约》。

  至2002年7月15日,该公约有69个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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