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发展给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带来新的挑战,也对利的保护产生了冲击和影响。我们保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和提高表演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利于表演作品的广泛传播。”2月5日,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亚太区表演者权研讨会上表示,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与中外同仁共同探讨如何充分利用版权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据我所知,在中国内地如此大规模地研讨表演者权还是第一次。实际上,表演者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足够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局一位高层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人们大多能意识到侵权盗版对作品和作者权利的损害,却容易忽视侵权盗版对表演和表演者权利的损害。他们忽视了相当数量的作品是通过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表现出来的,没有表演者就不可能有完整的音乐、戏剧和影视作品。一句话,表演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被社会和公众广泛认识和理解。”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呼吁对保护表演者权利给予应有的关注。
与会代表指出,表演者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者,以富有创造性的劳动表现作品的艺术魅力,他们的劳动理应得到版权意义上的保护。在当前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一部分网站未经表演者授权,大量非法复制、上载和传播表演作品,严重损害了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近年来,中国政府不仅在法律、法规中对表演者权作了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加强法律的有效实施,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活动,此外还积极推进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建立与发展。针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表演者权利,中国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2006年7月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为表演者维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这些都将推动中国表演行业和网络娱乐业的健康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表演者权保护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阎晓宏认为,通过对表演者权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讨,在促进表演者权利得到更加有效保护方面一定能够取得新的进展,特别是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中国著作权法对保护表演者权的个别规定已经超过了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的规定,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的‘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仅对声音表演提供保护,不涉及形象表演,而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表演者包括声音和图像在内的一切表演都提供保护。”王自强认为,中国在保护表演者权利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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