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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2)
www.110.com 2010-07-09 14:06

  七、对于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授权外国出版我国作品,原则 上不进行合同登记。但当事人提出要求合同登记的,地方版权局可以对授 权合同进行登记。

  八、对以图书形式出版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请地方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图书出版单位,并认真做好合同登 记工作,定期检查图书出版单位登记合同的情况,有问题及时向国家版权 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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