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邻接权 > 邻接权知识 >
两“刀郎”举“刀”维权
www.110.com 2010-07-09 14:03

两“刀郎”举“刀”维权

市中院先后对9宗侵犯其作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中山网讯 新疆刀郎罗林与西域刀郎潘晓峰为这个名号的争执日渐升级,却丝毫未影响两位歌手在打击盗版上的统一立场。由二者分别授权发行唱片的两家公司,相继在我市起诉27家音像制品商行侵犯邻接权。在18家音像制品商行选择庭外和解后,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另外9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刀郎”在新疆文里意为“王子”。去年底,新疆德威龙、广东飞龙两公司先后发现各涉案商行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刀郎、西域刀郎的盗版音像制品。为获取被告侵权的证据,两公司均派员到被告的经营场所购买了盗版音像制品,并申请公证处对原告派员购买盗版音像制品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将购买的盗版音像制品予以封存。
  德威龙、飞龙公司认为,各涉案商行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该两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公司享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之权利的音像制品,其行为侵害了两公司对刀郎、西域刀郎作品享有的版权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盗版CD的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以及相关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德威龙、飞乐公司分别通过与罗林、潘晓锋签订《音像制品表演、制作合同》以及通过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获得使用二人的音乐作品及相关曲目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享有独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涉案盗版CD复制刀郎及西域刀郎曲目的行为没有向德威龙及飞龙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封存光盘也没有标明SID码,又不能说明其有合法来源,各涉案商行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对德威龙、飞龙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侵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