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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音乐作品、制品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司法保
www.110.com 2010-07-09 14:03

  一、中国将音乐作品、制品的著作权和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

  中国入世前,根据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修改了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音乐作品和制品的权利纳入了更严格的保护范围;入世后TRIPS协议成为中国必须遵守世贸组织重要法则之一,并通过中国著作权法等各部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对全社会产生普遍拘束力。

  最高法院根据各部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了多项司法解释,设置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体系。这个机制把涉及保护的重要内容。侵犯音乐作品、制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将受到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当然这个机制仍然在不断完善中,尚有不足之处,但是它在积极的、富有创造力的工作。

  中国政府承诺了世贸组织包括该协议在内的国际规则。对中国来说,不但加入世贸组织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而且入世后市场经济的全部运作和进一步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的小康社会,都不能不与包括涉及唱片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制度紧密相连。

  近年来,中国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主题,致力于WTO管理下的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依照我国的国内法得到有效的执行,充分运用司法审判权,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据统计200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其中:一审收案上升,权属、侵权纠纷占七成以上。涉及唱片业的著作权、邻接权纠纷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已经居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第一位,新收2493件,同比上升36.68%。

  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860件,同比上升21.44%,结案率为74.28%。其中判决2929件,占42.70%。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结的案件占84.76%。审结涉外案件94件,涉港案件58件,涉台案件42件,总和不到全部案件的3%。

  2003年人民法院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对551人予以刑事处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2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253人,拘役、管制等其他刑罚325人,并处罚金419人,单处罚金57人。较前几年加大了打击力度。今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正泽明等六人以经营非法光盘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1到7年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到1万元的罚金。这显示了对涉及唱片业的音乐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强有力保护。

  二、中国法院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制品权益的保护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网民已有8700万户,上网计算机3630多万台,有近62万多个网站;上网用户已经超过日本跻身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位。计算机网络已经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正是被一些专家特别是国际专家称之为与美国DMCA相媲美的一个法律机制。正是这个机制因应了我国网络事业的飞速发展,不同程度地规范和促进了我国网络信息事业有序发展的法制环境的形成。

  2003年12月最高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审判实践做出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日臻完善。

  中国在构筑网络环境下法律保护机制时,预见到以下行业正在和将要借助互联网大力发展自己的产业,它们迫切需要网络条件下有一个相对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环境。

  首当其冲的是音乐产业,它们除通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方式进行音乐制品的销售外,将建立音乐网站,通过网络传播方式直接进行网上销售音乐作品和制品,一些大的投资者将逐步参加进来。

  其次是计算机软件行业将利用网络传播进行计算机程序销售、服务的新模式,这种模式不是销售计算机程序的软盘、光盘等载体,也不将销售的计算机程序一定要拷贝在用户的硬盘上,而是仅仅下载到用户的内存中运行使用等模式。这将大大提高计算机软件运用和销售的效率,扩大销售市场范围,降低销售成本。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美国电影产业为代表的国际电影业,也正在谋求电影作品的网上销售新模式,这将使电影的消费者成倍数的扩大,特别是中国12亿人口的电影极有潜力消费市场,将使电影产业获取极为丰厚的利润。

  新闻媒体业是又一个在网络环境下将获得大发展的行业,特别在我国传播生态将发生深刻变化,网络媒体与颇具规模的传统媒体间的整合已经是大势所趋。这种趋势将使网络媒体获得“源动力”,使传统媒体踏上“高速路”,二者融合、合作将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以它独特方式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投资者和消费者都以极大的热情促使者以产业很快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又一亮丽的风景线。

  这些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新兴产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们又依赖于实在社会相应或称传统产业;他们要受到现有的实在社会的法律、法规的调整,但他们更需要网络条件下完善、规范的法律环境,才能获得蓬勃、健康的发展,社会大众也才能从中获益。

  中国的著作权网络法律框架的创设,要针对妨碍、制约这些产业发展和合理规范这些产业权利义务关系的著作权、邻接权方面的法律瓶颈,发挥中国法律工作者的智慧来解决这些问题。比如我们应当制定规制各类网络经营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设置,要消除、取缔那些违法侵权网站。

  再比如在解决网络的核心问题上,我国是采用确认网络传播权和网络使用方式的办法达到目的的,没有采取类似欧美的扩大对出版发行或者复制等方式的法律外延的做法来解决。

  在追究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法律责任方面,我国是通过规制网络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以及追究他们和他们对所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实施和达到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

  没有对众多的网络使用者或终端用户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既抓住了网络环境下侵权的源头,遏制了侵权行为,又培育和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网络消费热情及合法权益,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来讲,属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或条件,知识产权法则更加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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