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
www.110.com 2010-07-09 14:08
【发布单位】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国权[1995]2号
【发布日期】1995-01-15
【生效日期】1995-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5]2号)
1995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各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实施,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防止未经授权或假 授权出版境外音像制品,保护和音像制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具体办法如 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各种音像制品(配合出版图书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除外),应将出版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出版音像制品种类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
二、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应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 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合同有效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报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由境外音像 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
三、音像出版单位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 时,应呈送合同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国家版权局登记后在合同上加盖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将合同正本退还音像出版单位。为应出版急需,音像出版单位也可用传 真方式将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同时将合同正本寄送国家版权局。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将合同副本一份交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备案。
四、国家版权局制作了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见附件一、附件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之一)及附表适用于主要录制音乐作品的音像制品, 如录音带、激光唱盘、卡拉OK录像带和卡拉OK激光视盘等;出版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之二)适用于以录像带、激光视盘等形式出版外国电影、电视剧等和其他 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可事先填写合同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并将合同登记表与合同一并送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 上一篇: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及保护期
- 下一篇: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
相关文章
- ·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音像制品付酬问题的复函
- ·国家版权局查缴17种盗版音像制品
- ·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
-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
- ·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
- ·国家版权局关于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问题的补
- ·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
- ·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
- ·国家版权局关于适用有关“非法经营额难计算”
- ·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
- ·国家版权局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三定"规定出
- ·国家版权局:版权代理制度应进行规范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