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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的登记
www.110.com 2010-07-09 14:08

      国内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音像制品,应将委托合同报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音像制品的种类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 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
    各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刻录各种光盘母版,应同境外委托 方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登 记。刻录母盘的种类包括:激光唱盘(CD-DA)、图象激光视盘(CD-V)、 数码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 盘(CD-G)等。
    国内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加工音像制品,应先与委托方签订委 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音像制品的名称、被录制 的作品名称、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主要表演者的姓名和复制数量等 内容。
    音像复制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以下简称地方 版权局)负责委托合同登记。
    音像复制单位向地方版权局申请进行合同登记时,应交委托合同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呈送地方版权局。地方版权局登记后在合同上加盖    合同登记章,将合同 退音像复制单位。合同登记号由地区编号-年代-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地区编号由 国家版权局统一编制(附后)。为应生产急需,音像复制单位可先用传真的方式将 委托合同报地方版权局,同时将合同正本及副本寄送地方版权局。地方版权局对委 托合同予以登记后,应及时将合同退音像复制单位。
    地方版权局进行委托合同登记,应在收到委托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 成。
   
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专门机构对委托复制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认证。凡属认 证机构认证范围的作品,在登记合同时,音像复制单位还需提供由认证机构为境外 委托方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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