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人 > 著作权人知识 >
汇编作品(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
www.110.com 2010-07-09 13:26

汇编作品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汇编作品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新《著法》修改时予以删除)

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