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对于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精神权利合理使用制度问题,学界见仁见智。根据网络的自身特点和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的现状与价值追求,理性的精神权利合理使 用标准即“目的”、“性质”、“程度”及“影响”,是精神权利保护与限制的宏观指导原则,它能使对精神权利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这正是版权法对技术发展所 带来挑战的理论回应。
合理使用(fair use or fair dealing)是国际上通行的版权术语。其一般的含义是指版权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亦不向 其支付报酬,而是基于正当目的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殊权利。
众所周知,合理使用产生于公平正义观,而公平正义观在版权法中表现为一种平衡思想,平衡是现代版权法的基本精神。合理使用的目的与版权法的基本 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发挥版权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具体地说,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于社会信息的知悉 权,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为法律采取版权限制手段所承认,但合理使用又不是传播媒介随意剽窃作品的许可证。[1]
一、合理使用制度引入精神权利领域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以多媒体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为列。所谓多媒体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将文字、音色、静态与动态画面等多种表现形式综合起来并且相互作用的传递媒介及其 使用手段。多媒体的问世必将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更加便利和丰富多彩,同时它给版权法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精神权利。众所周知,版权法意义上作品 的“独创性”(originality),并不是指作者闭门造车,冥思苦想的结果,他必然要借鉴前人的思想观点。美国学者李特曼(Litman)有过精辟 的论述:“作曲家笔下的音乐是对他曾听见过的音乐的重新编排;剧作家创作的剧中人脱胎于生活中的真实形象和其他剧作家创作的人物;小说家描写的故事情节源 于个人生活经历和他人小说的影响;编程员编辑软件时吸取其他软件的逻辑结构,律师将旧文本翻新以适应新的案情;电影的创作更主要采取对其他艺术形式进行改 编的演绎方式。这一切不是剽窃,而是创作的本质所在。” [2] 正是因为作品创作渊源于前人的精神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和升华,所以不可避免地要对前人的创作成果进行删节、改编、修改等文字处理,这就会直接与 原作者精神权利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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