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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保护
www.110.com 2010-07-09 13:46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重叠保护

  主要是指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商业秘密权以及商号权与著作权在同一客体上的重合。它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竞合,此时,只有一个权利人,权利客体既属于上的作品,又依法产生了工业产权;二是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或对抗,此时,不同民事主体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分别享有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商标权与著作权的重叠保护

  商标权与著作权在我国的法律中又称“商标专用权”,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这样,商标权客体与著作权客体中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设计图等有重合,这为在同一客体上发生商标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的重叠提供了可能。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用作商标的文字或者图案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这样,在同一客体上就发生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重叠。同一文字或者图案产生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程序不尽一致,用作商标的文字、图案一旦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即产生著作权,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而同一文字或者图案要产生商标权,则必须在创作完成之后由商标局审查、公告、核准注册方可取得。在同一客体上产生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可以为同一民事主体享有,亦可由不同民事主体分别享有。当两种权利为同一民事主体享有时会引发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这一客体是否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双重保护?有学者主张,同一文字或者图案只能受一种法律保护,著作权先于商标权产生,两权又同属知识产权的范畴,所以一旦该客体经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为商标后,其著作权即不复存在。也有学者主张,两权虽有重叠,但彼此在本质上独立,谁也无法吸收另一方。当同一客体上的著作权与商标权分属不同民事主体时,就势必形成权利的冲突或对抗,《武松打虎图》一案的复杂情节便是典型。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重叠 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的新设计。它通过造型与图案的结合、造型与色彩的结合、图案与色彩的结合,构成对产品外型三维空间的造型设计或者二维平面设计。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与著作权的客体进行比较,不难看出两者亦有重合,即外观设计往往同时又构成著作权客体中的美术作品。这就是说,用作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如果具备独创性,从其创作完成时起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将此申请并经批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它又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同一客体上的重叠引发与上文所述商标权和著作权重叠同样的法律问题:两权为同一民事主体所掌握时能否受双重法律保护,以及两权为不同民事主体所掌握时的权利冲突。

  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的重叠保护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信息。对比商业秘密的信息内容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不难看出,有些商业秘密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商业秘密中的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如果具有独创性即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的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图及其说明,如果具有实用性、秘密性、保密性,就可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总之,在商业秘密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发生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的重叠。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著名标题、角色名称等登记为的商号,也会发生两权(商号权与著作权)在同一客体上的重叠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在同一客体上的重叠状况在某些情况下会变得更为复杂

  例如,将自己的美术作品既申请商标注册,又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权利人就成为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权利的主体,法律对权利人应当给予何种程度的保护问题会变得更加突出。如果同一客体上的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属多个不同民事主体,包括著作权人将同一作品授权多个民事主体分别作为不同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进行注册,此时,各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或对抗亦会变得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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