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保护 > 著作权保护知识 >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09 13:46

  推荐阅读:

  我想咨询一下,快书在著作权法或者是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是否受保护?

  中顾网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品作品。

  (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快书也属于其中的作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