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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在网络上的变化
www.110.com 2010-07-09 13:46

  一、数字化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

  根据的规定,中国法律对于“数字化作品”的态度明确:视同传统作品,一样给予。因为,“数字化”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对著作权法要求的著作权作品两大特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不构成任何改变。

  二、著作权在网络上的新权利

  2001年最新修订的中国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 权”的规定,即拥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软件)的权利。著作权法还规定,此 项权利可由著作权人自由处分,既可许可他人使用,也可整体转让。

  在“王蒙等诉世纪互联”一案中,被告又以“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没有法律 禁止”为由进行抗辩,当时新著作权法尚未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未确立,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著作权法对“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没有明确界定,但著 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网络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将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人尤其是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此若不控制,互 联网上的著作权则将形同虚设。因此对当时著作权法中第10条第5项关于“以复制、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作了扩充式解释,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 属于著作权人的固有权利之一而判决原告胜诉。

  修订后的中国著作权法认同了上述观点,新创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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