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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案修正 大卖场放音乐免刑责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院”院会昨日三读通过《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游览车、美容院、大卖场等公共营业场所,未获授权再次播放电视、广播节目的”二次公开播送“行为,将不再有刑事责任,只属于单纯的民事侵权。

  提案修法的丁守中表示,广播、电视节目内容都大量利用他人著作,业者无法事先掌握下一首会播什么歌,无法一一事前取得授权,动辄有触法之虞。

  以坊间卡拉OK为例,业者必须向著作权仲介管理团体购买公播证,但各团体收费方式不一,有些业者索性买一家就营业,却引来其他著作权团体以“赏金猎人”搜证、再通报警察查缉方式取缔,业者不胜其扰。

  台湾地区的“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表示,本次修法最大突破在于“刑事责任除罪化”与增设“共同使用报酬率”及“单一窗口”制度。

  未来“著作权仲介团体”将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增订集管团体订定“共同使用报酬率”规定,并设置“单一窗口”,由其中一个团体向利用人收取,修正条文中有两年过度期。

  在台北市东区开设小吃店的周先生说,附近许多同业,都被自称著作权稽查人员登门要求关掉店内电视播放的影片,否则要依着作权法规定开罚三千元,最高可罚到七十五万元。他说:“以前早上有播王建民的球赛,生意就比较好,以后如果可以公开播球赛,钱又不会太多,会考虑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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