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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岂能自以为是地“指导办案”?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导言:浙江在线与新京报有关稿件转载的纠纷,至今已历时近三年。谁也没有想到,这场纸媒与网媒间的,会演化成一场让媒体同行与社会公众颇感错愕的“司法之争”。更匪夷所思的是,作为诉方,新京报却一直以一种非常奇怪的、自以为是的逻辑“指导办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决书,作出了驳回原告新京报起诉的裁决。这一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本案涉及作品7000余篇,作者500余人,原告基于不同的争议事实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形成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根据案件性质不宜合并审理;法院书面通知原告按每篇文章一个案件分案起诉或以同一作者所著的文章为一个案件分案起诉。但原告表示拒绝。

  撇开新京报及关联媒体擅自转载浙江在线8000多条稿件和众多新闻网站的大量稿件不说,裁决书下达后,新京报在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的同时,在法院裁决尚未生效之际,频频在自己的媒体上“放话”,声称“维权遭遇诉讼壁垒”,大叹“官司打到你手软”,把自已描述成维护著作权而无门的“悲情英雄”形象,似乎由此就真成了个受尽委屈的“好孩子”了;而作为平等诉讼主体的浙江在线,却被刻意涂抹、妖魔化为一副蛮不讲理的面孔。

  事实果真如此吗?否!

  在此有必要梳理一下这起稿件转载纠纷案的主要脉络。2007年8月,新京报发律师函称浙江在线大量转载其稿件是侵权行为,要求予以解决。之后浙江在线多次派员赴京与其真诚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对簿公堂。作为媒体同行,却不得不在法庭上相见,真让人情何以堪;但理性地看,双方以诉诸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无论对于原告或被告,都应予以完全的理解与尊重。同时,这种理解与尊重也应指向整个司法程序。遗憾的是,当一审法院的裁决书下达后,新京报突然变得冲动了,转而在法律程序之外“制造话题”,图谋以舆论的轰动效应为自己赢得主动。

  在对这起纠纷案的评述中,有两个事实是新京报刻意闪避不谈的。一是,新京报所主张的著作权很难笼统确证,比如7000余篇文章中法庭抽取一组50篇文章,当庭进行逐一比对,发现其作者有的没有署名,有的是其他报社的记者;也有被新京报认为是构成侵权的同一篇文章,其报纸复印件和光盘证据中却是两篇完全不同的文章;更有甚者,有的文章根本不是来自新京报,而是转载于其他网站。把这些不同的争议事实,合并到一个诉讼里主张权利,明显违反了一案一诉的民事诉讼原则。二是,新京报所谓“为降低审理难度,建议法院抽样举证”,以及按照年费标准进行赔偿的观点,同样是错误的,因为新京报所列的7000余篇作品中,许多作品刊用的网站并非浙江在线,如果采取抽样质证的方式,不但无法一一查明事实,而且只会鱼目混珠,使法院无法做出公平的判决。

  事实已经再明晰不过,正是由于新京报的互为混淆、甚至自相矛盾的起诉证据,促使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如果新京报真的不愿接受这样一个裁定结果,那么最急迫之事应该不是恼羞成怒地“指导办案”以诿过于法庭,而是好好检视反省自己囫囵取证、漫天开价的对法律极不严肃、极不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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