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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的本意是什么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导言:浙江在线是一家全国知名的优秀新闻网站,而新京报自2003年创办以来一直试图树立一种敢于说话的新锐形象。目前,两家优秀媒体之间的纷争是媒体界都不愿看到的。

  客观公正是媒体道德底线。事实究竟如何?侵权是否成立?媒体该担何责?纷争引起了司法界人士的关注,站在客观公正探究法理的角度,我们再对事件进行一次梳理。这里有三个关键问题。

  什么样的新闻报道具有著作权?

  纷争因侵权而起,那么什么样的新闻报道具有著作权。

  在著作权的保护中,“新闻报道”很特殊。《》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一个“时事新闻”的概念,它是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名词,据参与著作权立法的专家解释,时事新闻又称纪实新闻,是指全部由信息(或“硬件”,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组成的新闻,反映新近发生的事。

  那么,在浙江在线被指侵权的7000多篇文章中,有多少属于时事新闻,多少属于记者花费了大量心血具有著作权的新闻报道,需要细致甄别。而新京报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仅凭对“浙江在线、 新京报”等相关关键词搜索就确认侵权似乎不妥。

  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是否合理?

  因为案件涉及的原被告双方均为媒体,法院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昨天下午,终审裁定书已经非常迅速地出现在一些网站中。二审和一审裁定理由一致,认为,该案应拆分起诉。

  “拆分”早在一审裁决做出后,即被《新京报》描绘成一件荒唐事。但是,司法界人士认为,这样裁决,两审法院均如此认定,确有道理。本案涉及的侵权作品,诉讼理由、著作权权源构成均有所不同,分案确有必要。

  同时,也有法律界人士对新京报如何能证明侵权心存疑问。所谓侵权必须是被转载时文章有“不得转载”的声明。此番被指侵权的文章从2003年开始计算,那么新京报在当下如何证明当时的情况。现在搜索出来的网络截屏的可信度值得推敲。

  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当双方媒体就各篇文章是否未经同意就转载而纠缠不休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孔夏雨提出了一个法律精神层面的观点。孔夏雨问了一个问题: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这个看似基础的问题实际内涵深刻,保护著作权,其本意是要保护公民言论权和知情权,这在著作权法的总则部分都有体现。

  对于媒体来说尤其如此。报道既是媒体的权利,也是媒体的义务,报道的宗旨是让充分尊重公民的言论权和知情权,并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而这样的思想,早在德国学者雷炳德有关版权法的论述中就很明确,雷炳德将此归结为“实现公民的宪法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媒体没有特权

  对司法界人士的采访中,“平等”是昨天他们提到最多的词汇。

  而早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就充斥于新京报的诸如“剽窃”“荒唐”等论断性词汇,让司法界人士非常反感。媒体不能因为自身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的缺失,利用掌握舆论之便,对被告以及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法院正常工作。

  无论是新京报,还是浙江在线,与普通民众的诉讼权利都是平等的。对于此前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新锐媒体的形象,新京报在提起此类影响性诉讼之后,在民众面前应该表现出更为从容淡定之势,而非现在所呈现的焦灼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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