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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立法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导言:在教育部业务楼张力的办公室,记者见到了这位和善可亲、措词严谨的学者。他很忙,记者在堆满资料的沙发上找了个空隙坐下,见缝插针地开始了这次专访。

  针对《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到的“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从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张力指出,近年来,部分科研人员和研究生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和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在科技教育界内部和社会上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对科学研究的成效、科研人员的培养和我国科技工作者的声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必须加大力度从严治理。

  学术科研造假后患无穷

  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就科研诚信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张力指出,这对于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提升科学界、教育界科研诚信水平,意义重大。

  所谓科研诚信,按照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单位的定义,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

  张力强调,科研是否诚信,不仅关系到中国整个科研团队在全球同行中的声誉,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国计民生。试想国家如果依据那些不可靠的重要数据来制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或者一个工程项目所依据的是不可靠的科研数据,其危害会有多大?

  张力说,没有诚信,就会破坏科学研究的秩序,就会影响科学家持之以恒的科学探索和创造活力,科学事业将无法向前发展。试想,如果人们连科学家、科研人员的东西都不能相信,那么这世界上还有什么是可以信任的呢。

  有些规定没有完全落实

  “从一般的角度来看,科研诚信主要涉及科研立项、科研项目的执行、科研成果的发布以及科研成果的可靠性评估,这四个方面可以说是科研环节的一个主要流程。诚信问题可能会出现在任何一个环节,而任何一个环节的诚信都事关整个科研过程本身的生命,必须能够有一套规范和准则来约束科研行为。”张力指出。

  张力介绍,为了发挥多部门合作的力量,做好科研诚信工作,目前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科学组织相继成立了科学道德、学风建设方面的组织或机构。2007年3月,科技部又牵头建立了由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共同促进科研诚信建设。

  2009年8月,10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要求落实相应的责任,形成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组织等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科技人员自觉行动的格局。

  张力说,意见规定得十分全面,包括:加强科研诚信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科研行为准则和规范;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监督和惩戒机制,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等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另外,近年来我国还制定发布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学术规范。而且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以及、专利法等法律都有相应的条款。

  “但从实际情况看,有些法律、规章和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一些问题发现了但查处不力。”张力说,下一步仍然需要细化各部门职责,建立责任追究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抓紧在制度化上下功夫。

  应当立法保障科研诚信

  “下一步应当积极推动科研诚信立法,深入开展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制研究,逐步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科研诚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界定科研不端行为,惩处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保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张力说。

  张力补充说,还应当制定和完善科研行为准则和规范。政府部门引导和支持科技界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科技社团和有关科技行业组织应积极制定有关准则和行为规范,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还需要研究制定处理科学研究、同行评议、成果发表、决策咨询、技术转移等活动中利益冲突的管理规定。

  “科研诚信立法还应当加强诚信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充实和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有关条款,逐步建立起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监督监察、公开公示和惩戒处置等,都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更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张力解释,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至开除等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措施。他强调,对于科研学术造假行为要采取“零宽容”政策,应以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准绳,加强同行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从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努力开创我国科研诚信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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