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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转载 著作权问题如何解?(1)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背景:4月3日,由知识产权出版社主办、中国知识产权网承办的网络新闻转载问题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上,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就对新闻传播的影响、网络新闻的规范,以及网络案件审判、政府监管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座谈。据了解,自1999年起,北京市人民法院开始审理网络版权案,至今已逾10年。案件数量从最初的每年几件,到现在的每年上千件。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涉及网络著作权的各种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因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新闻稿件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屡见不鲜。网络新闻转载问题座谈会就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目前存在的著作权问题、网络新闻的规范、网络侵权案件审判、政府监管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座谈会专家研讨话题:

  ●新闻作品是记者创作的,记者是报社的员工,报社与记者关于新闻稿件的权利归属问题应有明确的协议。

  ●网站的服务器并不是确定案件管辖权的唯一依据,被告(网站)以服务器不在受案法院辖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是恶意诉讼的表现。

  ●根据证据规则,有关新闻网页在公证打印后还需要复印并提交法庭用于证据交换,公证过程应当考虑成本,将网页刻盘保存要比纸张打印节省费用,从法官审理案件的角度看,二者的证据效力是一样的。

  ●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不意味着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与原告相比,被告(网站)并不是远离争议,而且有时被告掌握的证据多于原告,要求被告举证并不意味着丧失公正。

  ●搜索引擎提供新闻稿件检索服务不应自然进入“避风港”而免于侵权责任。需要关注的是提供搜索服务的方式和搜索的结果。要求法院降低赔偿标准、减轻被告(网站)的侵权责任并不能减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无法促进网站合法经营模式的形成。

  传统媒体:我们的深度报道变成网站流量的来源

  “我们花一个月的时间做一篇深度报道,派众多记者前往全国各地进行采访,但文章见报后10分钟之内就会被各大网站转载,而且经常被删改得七零八落、面目全非。更有甚者,很多网站为了吸引眼球,将原本正常的消息篡改成故弄玄虚、耸人听闻的低俗报道。”《计算机世界》总编辑孙定深有感触地说。

  他表示,目前我国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的转型过程与版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有很大区别。在这些国家,由于版权保护制度相对完善,当传统媒体内容转移到该媒体授权的网络媒体后,网站对内容的版权保护做得十分到位,读者依然可以看到同样质量的内容,并且网络转载者是唯一的,其他网站无权肆意转载,这样读者群也只是从传统媒体转到合法授权的网络媒体上,广告客户不会发生流失。而目前国内的网络媒体虽然已经成长起来,但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的拷贝行为却屡禁不止。孙定表示,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下,传统媒体目前都面临着内容被无限制转载的困局,传统媒体费力生产出的内容却无偿给他人的网站带来了流量,这一问题正日趋突出。尽管可以对网络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由于转载数量太大、时间很长,大部分新闻机构都承受不起。对此,《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社社长赵天武表示,他们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利用技术手段控制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不仅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更主要是避免现有的用户流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很多网站是没有采访权的,而网站又要追求流量,因此如果传统媒体无法有序地向网络媒体转型,就意味着多年形成的对于社会问题进行深度报道的新闻传统渐渐被网络稀释,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会随之慢慢退去。孙定认为,我国目前最大的几家网站还不具备进行优质深度报道的能力,不少网络新闻报道的质量正在退化,这一趋势令人堪忧。赵天武认为,从发展的角度看,网络的低俗化和快速的复制,对记者创作热情是致命的打击。

  一些专家面对在网络环境下成长起来的“80后”、“90后”表示担忧,他们认为这代人很快就会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这代人获取的信息如果是低俗而非权威的,他们将无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发达国家成长起来的同龄人相抗衡。互联网传播的内容应尽快规范,这对于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品牌而言是必要的一步,我们需要一批健康发展、负责任的商业传媒。

  法院审判: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占很大比例

  从1999年第一起网络版权案判决生效到现在,已超过10年,很多网站却侵权依旧、侵权方式依旧。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晓津介绍,该院迄今为止已经受理了1600余起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从这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类型看,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案件、域名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类,其中涉及著作权的案件占较大比例。从引发纠纷的行为方式和内容看,其中又包括了域名抢注问题、数字化作品的上载及传播问题、搜索引擎问题、深度链接问题、网页问题、网站名称问题、P2P软件引发的侵权问题及不正当竞争问题等。以该院2007年受理的55件涉及网络的一审著作权案件为例,涉及网络传播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的案件41件,占全部网络著作权案件的74.5%;涉及搜索引擎的案件12件,占12.8%;涉及存储空间的案件2件,占3.6%。由于在互联网领域内新的技术成果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也相应出现。再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加快,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对相关问题予以规定,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断遇到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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