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刚公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下称《付酬办法》),自明年元旦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已与有合同约定外,将依照《付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具体方式、数额,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按理说,这是一件好事。证明目前国内意识越来越提高,相应保护机制也越来越完善。但这件事情却也令人担忧。问题倒不出在《暂行办法》本身,而是和眼下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有关。
不言而喻,保护著作权光靠个人与使用者或侵权组织单打独斗,往往难以收效。这就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协会组织出面,来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眼下,国内搭建起了包括音著协、音集协、文著协在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框架。像音著协和音集协,这两年频频露脸,许多人都很熟悉了。承担报刊转载使用费等转付功能的文著协刚于去年10月成立,也已开始展开相关业务活动。
按照这些协会的功能设计,确实有望进一步保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但现在的问题是,有的协会自身定位和业务操作方式还存在不少弊端,其在展开活动过程中,甚至引起公众及当事人的不满。
具体举例,此前媒体曾曝光音集协收取高达8000万元的卡拉OK版权费,却没有及时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由此,还带出该协会存在若干问题,比如收费和返还方式不公开,提取管理费用过高(多达50%),收费管理方式混乱(委托公司具体负责),等等。大致可以说,音集协等协会在收费问题上表现极其积极,但到了“分钱”的时候,却又换了另外一种态度。上述种种问题,当时报道长篇累牍,不必赘言。
协会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来自于会员(著作权人)的授权,但由于有相关法规文件撑腰,有的协会俨然成为一个准政府职能机构。这就使得,有的协会动不动就摆出了一副“官老爷”的姿态。对待使用者,协会不仅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动辄还拿法律文件压人,大起诉讼。对待权利人,协会却也没有真正将之看作“主人”,反倒紧紧捂住口袋不放。话说遭到媒体曝光时,音集协居然尚未举行会员大会,拟定相关分配规则。这样的情形,哪里像是代表著作权人的非营利机构?
这就不能不警惕,若干协会组织假手国家法规变身成为“垄断收费”的营利性主体。换言之,这些协会千万不能走“垄断收费”之路,否则不仅有悖其宗旨,也将有损著作权人权益,更可能妨碍国家完善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总体布局。
说起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事情,理当由民间社团来承担相应功能。基于国内现实,民间组织一方面难以获批,另一方面也较难获得公众信任(这需要一个过程)。但是,由官方批准(发起)成立的所谓“社会团体”,如若不能厘清自身角色定位,真心诚意为广大著作权人服务,最终同样也不会赢得公众信任。
据悉,广播电台、电视台所需支付的相关报酬,将由音著协来承担集体管理功能。音著协怎么“花”这笔钱,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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