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中外音乐家 1984年央视春节晚会上,乔羽作词、施光南作曲的歌曲《十五的月亮》,被董文华一唱而红遍大江南北。而乔羽据说只得到16元稿费,因此有了著名的“十五的月亮十六元”一说。这反映了当时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落后状况。 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实施。其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由于1992年中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国内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播放境外音乐家的 有版权保护的作品时,必须向他们付费;而对国内的音乐家则坚持不付费,理由是如果向国内音乐家付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会因此而破产。 1992年12月,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国内的音乐家们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修改《著作权法》提出 强烈要求。记者曾于1998年采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的会议,目睹了著名作曲家、全国人大常委谷建芬等人士慷慨陈词,呼吁修改《著作权 法》第43条。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解决了外国作者超国民待遇问题,使中外音 乐家处于平等保护的水平上。 然而,《著作权法》的修改只是第一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中外音乐家们依然面临巨大的挑战,侵权现象时有发生。2004年至2005年,华纳、 环球、索尼、中国唱片等49家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国内1.2万家卡拉OK歌厅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擅自使用音乐权利人的作品,并支付赔偿金。据有关人 士估算,涉及卡拉OK歌厅的版权收益约有20亿元。 建立卡拉OK收费系统 今年7月,文化部宣布将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为此将建立“统一曲库”,经过授权的合法歌曲入库,加入系统的卡拉OK歌厅通过 曲库点播。文化部网站发布的公告表示,收费者是卡拉OK产品提供者,然后再按照约定分配给词曲作者以及其他权利人。付费者是卡拉OK场所经营者,按照事先 约定的价格和付费方式付费。对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将“精确计次,点播付费,被下载的卡拉OK产品只有被点播才能收费,不点播不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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