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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地方志 抄袭惹官司
www.110.com 2010-08-11 13:06

  济南7月22日讯原告陈某等三人诉被告某区史志办公室及其主任赵某侵犯案,日前由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某区史志办被判停止销售侵权书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据悉,这是国内首例因地方志整理抄袭而引发的案件。  1985年,陈某、杨某、李某(已去世)三人合作,对清光绪三十年刊印的《峄县志》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峄县志点注》一书,并于1986年由枣庄市新闻出版办公室出版。2007年,某区史志办公室安排、聘用有关人员整理了《峄县志》,形成了《峄县志(点注本)》。《峄县志(点注本)》署名主编为赵某,并进行了部分销售。法院经审理认定,《峄县志点注》作者陈某等三人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大量抄袭了原告作品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赵某尽管在被告书籍中署名为主编,但并非该书作者,其行为应为职务行为,相应民事责任应由法人单位某区史志办公室承担。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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