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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祝”和“小百花”在法庭上续缘
www.110.com 2010-08-11 13:06

  《梁山伯与祝英台》是越剧经典剧目。2008年奥运会开幕前夕,浙江小百花越剧团在国家大剧院献演了新版《梁山伯与祝英台》。但是这次演出却惹来了一场著作权官司——小百花被诉侵犯该剧最初改编者的著作权。而事实上,演出前,小百花是花了1万元买了剧本的。  昨天,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百花被诉侵犯著作权  已故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江苏人刘南薇是新越剧编导的代表人物。久演不衰的越剧名剧《祥林嫂》、《香妃》、《孔雀东南飞》等均出自南薇先生之手。  1989年,南薇先生去世。南薇先生有子刘耕源,现年64岁,女刘朝晖,现年63岁。  去年11月,刘耕源、刘朝晖兄妹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浙江小百花越剧团。兄妹俩说,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他们的父亲刘南薇创作完成了《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当时,此剧在江浙沪乃至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并成为越剧史上经久不衰的经典剧作。他们的父亲刘南薇去世后,他们作为子女,合法继承了该剧剧本的著作财产权。  2008年8月5日,奥运会开幕前夕,浙江小百花越剧团在北京国家大剧院公开献演了新版《梁山伯与祝英台》。该剧演员阵容强大,受到了国内外广大戏曲爱好者的追捧,整个大剧院座无虚席。  刘家兄妹说,演出单位小百花越剧团既未给该剧的编剧刘南薇署名,又未在演出前经他们许可,并支付报酬。  刘家兄妹认为,浙江小百花越剧团在侵害了刘南薇先生署名权的同时,也严重侵害了他们兄妹的表演及获得报酬权。  刘家兄妹在诉状中主要提出了3条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判令小百花在浙江省报纸上公开发表声明,说明刘南薇先生是《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最初改编者;二要求判令小百花立即停止表演越剧新版《梁山伯与祝英台》;三要求小百花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梁祝》越剧剧本的之争  对于刘家兄妹的诉称,浙江小百花越剧团并不认可。小百花的代理律师、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燕倩说,小百花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后,对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的由来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了解。结果他们发现,作为一个传统戏,《梁山伯与祝英台》是民间流传下来的民族文化遗产,是民间文学艺术,它的著作权人应该是中华民族,应该是广大的人民群众。  姚律师说,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我国现在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此,小百花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  此后,姚律师在举证中又提出,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文稿最早出现在1945年,最初改编者是著名的越剧表演艺术家袁雪芬。《梁山伯与祝英台》原名《梁祝哀史》。  刘家兄妹二人昨日均到庭参加了庭审。为了证明其父亲是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最初改编者,享有改编著作权,他们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其中一份是出版于1951年12月5日的《人民文学》。该期《人民文学》刊出了《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上面署有“南薇改编,宋之由等修改”。刘家兄妹的代理律师说,这是最早的有署名的《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  此外,刘家兄妹还提供了两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一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这三份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最初改编者为刘南薇。  刘家兄妹的代理律师说,他们对比了小百花演出的剧本与南薇先生的剧本后,发现相似度高达70%,剧本的结构、人物设置以及台词等方面大同小异。  小百花曾支付1万元稿酬  昨天的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双方提供了一份同样的证据:小百花与徐进签订的剧本许可使用合同。尽管双方对这份证据有不同的看法,但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小百花在演出《梁山伯与祝英台》之前,与合同的另一方徐进进行了协商,小百花为此花了1万元从徐进那里买到了剧本,并同意徐进以改编者的身份署名。  那么徐进是谁呢?现年87岁的徐进也是位著名的剧作家,享有“越剧编剧状元”之称,曾担任中国戏剧家协会理事,上海越剧院副院长。1953年,徐进参与编导了新中国第一部彩色越剧电影《梁山伯与祝英台》。  姚燕倩律师说,这份合同足以说明小百花并非有意擅自使用《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剧本,故意侵犯著作权。从所有公开的资料看,小百花只能知道越剧电影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作者是徐进,并主动支付了费用。  姚律师认为,徐进和袁雪芬均与《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著作权归属有关,因此请求法庭追加他们为第三人。法庭表示合议后再定。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据刘家兄妹介绍,他们先后已就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著作权打了10起官司,其中在浙江有5起。目前结案5个,3起判决结案,2起调解结案,均获得胜诉。(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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