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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转载文章,侵权!
www.110.com 2010-08-11 13:07

  擅自转载未经作者授权的文章,网站站在了被告席上。3月17日,在天宁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以网站赔偿2000元、原告申请撤诉结案。  原告谢某是浙江某报社的记者,其独立创作的各类文章经常见诸各大报纸。2008年,谢某上网时偶然发现自己于2006年原创的抒情散文被转载于“中国××资讯网”上的行业新闻栏目,该网站系常州某公司所有。谢某于是与该公司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支付稿酬并赔偿相关损失。由于观点上的分歧,双方未能私下达成协议。谢某认为,该网站未经作者本人许可, 且在没有支付任何稿酬的情况下长期以不合法的方式登载其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包括稿酬以及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等9500元。  案件受理后,天宁法院的承办法官与这家公司取得了联系,告知其存在的主观过错。该公司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权。考虑到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外地,来常协商解决费用大、成本高,承办法官决定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经过10多次的电话交流协商,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谢某主动撤回起诉。(吴光前 商东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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