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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转发别人的博文,也算侵权?
www.110.com 2010-08-11 13:09

  案件回放

  2009年6月17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出租车司机李强在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有关东西方文化比较的文章,跳水教练于芬多次访问李强的博客,并对该博文进行评论。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也未向李强支付报酬,就在自己的博客“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发表《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一文,文中使用了李强博文的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于芬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在自己的博文中继续使用李强博文内容,在搜狐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

  焦点一:复制他人博客内容算不算侵权?

  重庆网友“会飞的鱼”:

  法院判决于芬侵权,我觉得有点冤。据媒体报道,于芬的博文中引用李强的博文字数只占全文字数的10%,并不多,而且于芬的博客也非商业营利性质,仅仅是写一些东西和广大网友分享,即使引用了他人博客的部分内容,也不应算侵权。

  和现实生活相比,虚拟网络世界本来就是供我们玩耍和放松心情的,要是在这里我们也要时刻提防侵犯他人的权利,那多累呀!说实话,现在在网络上将他人的博文转载、复制到自己博客,这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我也有QQ空间,没事的时候也经常上一些QQ好友的空间,看到好的博文,也会复制转载到自己的空间里,也没见谁来找麻烦。

  主审法院:

  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能够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

  原告李强和被告于芬因在各自博客上发表了博文,均受《》的保护和规制。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不论系在纸质出版物抑或网络博客上进行使用。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即在互联网博客空间上发表,其行为侵犯了李强对自己博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焦点二:虚拟网络世界,并非自由无边界

  重庆市高法院: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网络案件大幅上升,去年全市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45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03件,一举取代专利权案,成为知识产权案“大户”。而之所以著作权案增幅较大,主要是网络著作权案“异军突起”。

  随着网络的普及,滋生了大量的侵权纠纷。据统计,2008年,我市法院新收的网络著作权案件仅27件,占当年知识产权案的5.4%;而去年,我市法院新收的网络著作权案件猛增至94件,占去年知识产权案的20.66%。

  日益增加的网络著作权案,提醒广大网民,与现实生活相比,网络世界虽然比较虚拟和宽广,但绝不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在网络上的言行也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随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西政法学专家李雨峰:

  于芬侵权案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在虚拟网络世界里,网民们依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一不小心就构成侵权。近年来,全国知识产权案逐年增加,其中网络著作权案的增幅较大,越来越多像李强一样的网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民上网时,一定要警惕以下四种侵权行为:一、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众交易或者传播;二、网民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公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三、擅自破解他人加密博客;四、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

  焦点三:防止侵权,关键是要树立维权意识

  律师王林:

  虚拟网络世界,侵权方式形形色色。作为著作权人,要避免自己的作品免受侵害,除了事后通过上法院维权外,事前可通过在博文中注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字样,或者将博客加密。

  同时,一旦发现自己的文章或者影视作品在网上被侵权,被侵权方要在第一时间对证据进行固定,以避免侵权方把涉嫌侵权的文章删除,从而导致被侵权方不能举证。

  此外,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也进一步明确了网民、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在网络上的权利义务,为今后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月12日,全国首起博客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判,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因在自己的博文中使用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的博文,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而在我市,网络运营商、网吧因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在线播放、下载影视作品,网民未经许可擅自上传影视作品上网,而被判侵权的案子比比皆是。这不由得给广大网民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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