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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使用超出范围也属侵权 微软起诉三菱
www.110.com 2010-08-11 13:09

  东方网6月8日消息 1998年,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个案子,委托人是IT巨头微软,它的起诉对象同样声名赫赫——日本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微软控告三菱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当时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方面尚无明确法律依据。经过近2年准备,2000年初微软向法院提起诉讼,近5个月后双方调解,三菱表示将尊重和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这也是微软在中国开打的第一起盗版软件侵权案。  反盗版面临法律空白  代理该案的律师吴坚对记者回忆起此案,依然记忆深刻。上世纪90年代后期,微软公司面对国内大量的盗版软件,向我国国家版权局反映,希望制裁盗版行为。中国虽然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是对最终用户软件盗用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微软公司于是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城市谋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1999年4月,微软公司在北京起诉亚都公司侵权,因为诉讼准备过程中的失误,法院驳回其诉求。  同时,上海的诉讼也在紧锣密鼓地准备过程中,北京诉讼的失败,使得上海诉讼变得异常重要。微软经慎重考虑后,决定起诉三菱公司。当时的三菱公司是上海纳税额最高的外资公司。  法官到三菱保全证据  吴坚接手该案后,面临的主要困难有两个,一是诉讼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这可能使诉请在一开始就被驳回;二是计算机软件使用侵权的证据问题,由于软件的特殊性质,使得它的证据很难被保全。  从接手案子起,吴坚等委托代理律师就开始做大量的市场调查,并通过版权局等行政部门与法院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与法院开学术讨论会以法理的角度探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问题。微软与中国政府部门经过持续近两年的互动、沟通,渐渐使计算机软件的滥用也属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得以确立。  2000年1月立案后,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证据收集。微软方面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这并没有先例。由法院出面,上海计算机信息中心协助,十几个法官浩浩荡荡地到三菱公司,200多台电脑被作为证据保全。据吴坚回忆,这成为了整个案子的突破口,接下来就顺理成章了。  滥用软件属于违法  在铁证面前,2000年6月,微软三菱达成调解协议,三菱保证:尊重和保护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知识产权,禁止复制和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微软公司拿到了处理最终用户盗版侵权问题的法律先例,在中国打击盗版从此有了法律依据。  同年11月,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11月初开始联合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新《条例》规定,软件超出一定范围使用也属于侵权。(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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