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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络侵犯影视作品版权刑事案件侦破纪
www.110.com 2010-08-1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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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互动公司因非法复制发行2000多部影视剧,涉案金额达1600余万元,被警方截获上千盘盗版影碟、扣押两部汽车、3处房产、冻结账户500多万元。警方表示,动用刑事手段重挫团伙,这在全国还是首次。本报邀请参与此案工作的北京版权局专业人士采写独家纪实报道,以飨读者。

  2007年10月25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依法对北京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现场查获大量书证、物证,冻结、扣押涉案现金、证券、车辆、房产等价值2000余万元,并对杨某等3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违法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至此,“北京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取得重大突破。

  专项行动敲山震虎 金互动公司浮出水面
  
  早在2005年10月,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8部门开展了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一批因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受到版权机关处罚的网站反映,他们所传播的电影作品都是从北京金互动公司购买的版权。国家版权局经初步核实认定,北京金互动公司涉嫌伪造并对外销售电影作品著作权授权,应当予以立案查处。国家版权局将该案批转北京市版权局办理。
  
  经调查发现,北京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互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互动公司)等单位自2001年开始从事电影作品著作权中介代理业务,该公司对外宣称其系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下属单位,拥有大量中外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北京市版权局经调查还初步认定,该公司伪造并销售著作权授权许可的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版权中介市场秩序混乱 “虚假授权”沉渣又起
  
  上世纪90年代,一批专门向国内出版单位提供境外影视、文字作品“虚假授权”的“骗子公司”涌现。1991年至1995年,国家版权局多次发文强调,引进境外作品版权,必须办理版权合同审核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引进、出版。为从根本上扭转“虚假授权”类侵权行为蔓延扩大的势头,国家版权局还公开处理了南京音像出版社等一批因获取虚假授权而造成侵权出版的违法单位。
  
  随着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著作权监管水平的提高,国内出版单位也意识到获取虚假授权的法律风险,加强了授权合同管理,向正规出版单位提供虚假授权牟取暴利的市场基础不复存在,“虚假授权”类侵权违法行为逐渐销声匿迹。
  
  然而,随着网络的兴起与普及,信息网络迅速成为作品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根据网络出版的相关法规,通过网络传播文字、图片、音乐、电影等作品属于网络出版活动,应当取得网络出版许可的资质。但是,实践中未取得合法资质却公然从事上述类型作品传播活动的网站却比比皆是。由于这些网站不作为出版单位管理,不需要履行出版单位引进作品登记备案的法律义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绕开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合同的登记审查,于是,一些违法分子又开始蠢蠢欲动。这些行为人编造虚假授权文件,大肆向国内网络服务提供者销售“虚假授权”,助长了网络侵权盗版违法行为蔓延恶化的势头,扰乱了网络传播作品的市场秩序。比如,北京金互动公司就对外宣称,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铁通电信运营企业系其战略合作伙伴,使得一些境外权利人组织误以为这些企业也卷入了侵权盗版的行列,甚至对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决心产生怀疑,客观上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案情重大而复杂 两部委挂牌督办
  
  由于金互动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涉及的电影作品种类及权利人众多,再加上金互动公司虚构了一些虚假单位和个人,伪造了一大批根本不存在的授权文件,扰乱了办案人员的视线,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案情进展缓慢。
  
  在北京市版权局对金互动公司立案调查期间,该公司仍在疯狂地从事“虚假授权”的侵权行为。金互动公司大肆从事侵犯著作权违法活动的嚣张气焰及其恶劣影响给办案机关带来巨大压力,也引起了北京市版权局以及国家版权局主要领导的高度警觉。国家版权局决定将北京金互动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北京市版权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案组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经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专案组确认,以杨某为首的违法嫌疑人,侵犯著作权违法事实成立,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涉嫌侵犯包括中国(含香港、台湾)、美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的上百家电影的2000余种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鉴于案情特别重大、情节复杂,2007年4月,国家版权局向公安部通报金互动案有关情况,公安部决定将该案列入200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重点督办案件。北京市版权局将该案连同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公安局对该案展开侦查工作,并于2007年10月25日将杨某等3名涉嫌从事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违法嫌疑人抓捕归案。

  案件背后的思考——如何加强监管
  
  北京金互动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是全国第一例著作权虚假授权刑事案件,也是第一起通过网络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此案的成功查处,积累了办案经验、震慑了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在我国著作权刑事司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面对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如何加强监管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点。通过金互动案的查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信息网络管理及版权行政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
  
  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任何网站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络之前都应当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但是,实践中却长期存在数量庞大的未经登记备案的非法网站。这些非法网站的长期存在,不仅给侵权盗版活动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还容易成为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渠道以及从事诈骗活动的工具。通过调查发现,这些非法网站已经和某些基础电信运营商成为利益共同体,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
  
  此外,现行网络出版法规已经对网络出版机构的职责以及网络出版内容的审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取得网络出版资质的网站数量极少,大量的网站游离于网络出版监管体系之外,随意传播电影、音乐、文字等作品,这些作品的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健康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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