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中国戏剧出版社张爱玲作品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明确否定专家意见,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万元。
2005年2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张爱玲的作品《余韵》,2005年3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分别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审读处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提交了《关于我社收缴〈张爱玲全集〉的报告》,内容为:“我社近期出版的《张爱玲全集》(散文戏剧卷上中下即《流言》)、《张爱玲全集》(小说卷上中下即《传奇》)、《张爱玲全集》(译文卷上下即《余韵》),印数均为1000套。因版权存在争议,我社决定终止以上图书的印刷、发行、并收回已经发行的图书。为防止盗版盗印图书侵害权益的现象出现,特向图书司审读处、‘扫黄打非’办公室报告并备案。”
2005年9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向北京三老堂文化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发行授权书,委托这家公司对外销售《余韵》1400册。
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称,中国戏剧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余韵》,侵犯其合法权利,要求中国戏剧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案外人金宏达以研究张爱玲作品的专家身份接受中国戏剧出版社律师陈鹰和詹翠杰的调查,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发表了专家意见,证明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对张爱玲作品的权利不能确定。
但经法院调查,发现金宏达本人在此前已经以子通的名义和案外人亦清(于清)未经授权出版了《张爱玲文集补遗》一书,并以“张爱玲、子通、亦清、周芬玲”的名义领取了高标准稿费。
法院认为,专家证人作证,专家的身份应保持中立,而且专家本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金宏达的行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决定金宏达等人的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对其专家身份和主张,法院不予确认。中国戏剧出版社未提出足够证据否定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的权利人身份,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国法院报 记者 李芹 通讯员 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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