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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作品著作权行使的边界何在 深度分析
www.110.com 2010-09-15 15:12

    著名作家叶兆言起诉北京编剧陈彤出版《马文的战争》侵犯其著作权案件,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改编作品著作权行使的边界何在?

    著名作家叶兆言起诉北京编剧陈彤出版《马文的战争》侵犯其著作权案件一审终于落下帷幕:南京鼓楼区法院判决被告陈彤、北大出版社合计赔偿叶兆言54万余元及支付叶兆言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3万余元。此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改编作品著作权行使的边界何在?

    原著、改编谁才是“亲妈”?

    改编作品出版引起诉讼,改编者表示并未侵权。据媒体公开的信息:叶兆言将其小说《马文的战争》的电视剧拍摄权转让给北京玫瑰影视公司,双方约定,叶兆言“不承诺玫瑰影视公司或该公司聘请的编剧以含电视小说和电视剧本在内的任何文字形式出版根据该小说改编的文字作品”。此后,玫瑰影视聘请陈彤将小说《马文的战争》改编成剧本。2008年10月,电视剧《马文的战争》一炮打响,同名图书也随即上市,作者是陈彤。叶兆言认为陈彤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陈彤、北大出版社等告上法院,索赔100余万元。

    陈彤的律师认为,叶兆言和玫瑰影视的合同不允许文字出版,但玫瑰影视与陈彤的合同却约定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的剧本版权及文字版权归陈彤自然拥有。因此,叶兆言应向合同相对人玫瑰影视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要求陈彤承担侵权责任。更有相关人士认为原著作者对改编作品如何使用没有干涉的权利。

    法院判定改编作品作者侵权

    法院认为,陈彤的作品在书名、主要人物姓名、人物关系、故事基本框架、情节发展等方面,均保留了叶兆言小说的基本表达。叶兆言未授权玫瑰影视公司或其聘请的编剧以任何文字形式出版根据该小说改编的文字作品,玫瑰影视公司当然更无权授权陈彤行使该权利。陈彤和北大出版社出版小说,未征得叶兆言许可,侵犯了叶兆言的著作权。

    本案警示我们,行使改编作品著作权时至少要注意如下问题:

    1、 改编行为应基于原作品的授权。

    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非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改编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本案中,叶兆言将其小说的拍摄权有条件地授予了玫瑰影视公司,该公司为拍摄电视剧的目的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应是合同应有之意,陈彤应玫瑰影视聘请进行改编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约定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的剧本版权及文字版权归乙方(陈彤)自然拥有,但陈彤从该约定中获得的授权受到原作品作者叶兆言对玫瑰影视公司授权限制,没有将改编作品出版的权利。

    2、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者享有,但其行使受到限制。

    正如著名作家石钟山所言,原著是一粒种子,一部作品改编得好,是在原著的基础上生根开花结出了好果实。改编作品系吸收、借鉴原作品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改编形成,必然包含了原作品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所以,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改编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行使,除有法定理由外,均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即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当然改编作品也凝结了改编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改编者享有著作权,只是财产性权利行使时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其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是可以独立行使的。如果陈彤在与玫瑰影视签约之前对其获得的授权情况进行合理的审查,应能预见到出版改编作品的后果。

    3、 出版者、演出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作品应获得双重许可。

    《》规定:出版改编作品、使用改编作品进行演出、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作品,都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付酬。这里的著作权人也包括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出版方疏于审查难逃其咎

    相关法规还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北大出版社由于在出版涉案作品之前疏于审查,导致被判决承担如此巨大的赔偿责任,的确令人惋惜。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级律师 项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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