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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www.110.com 2010-09-15 15:16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2005]30号文)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现正在民政部登记备案。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方便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发布音像节目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
  2、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发放使用许可证,收取使用费;
  3、按照有关规定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
  4、对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5、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海外音像节目在中国内地的权利受到保护,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6、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创作环境的改善,开展与会员有关的奖励活动;
  7、加强与音像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法律服务,促进我国音像水平的提高,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8、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
  1、音像节目表演权;
  2、音像节目放映权;
  3、音像节目广播权;
  4、音像节目出租权;
  5、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
  6、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将大力促进海内外音像集体管理的合作与发展,积极做好法律保障和版权保护工作,推动中国音像业的整体发展。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北京。
  二、权利来源
  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其权利来源为:
  1、会员授权
  2、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从而获得对海外音像作品进行管理的权利
  三、职能
  1、对会员及音乐电视作品的登记、管理
  2、依法收取使用者交纳的使用费,并发放许可证
  3、根据作品被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定期分配使用费
  4、对非法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
  5、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宣传
  6、经国家版权局授权,承担使用费的收转工作
  7、经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
  四、会员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是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本会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成为本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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