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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中国2008》网络下载侵权案开审
www.110.com 2010-09-15 15:18

  原告一方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拿着白纸黑字的《网络版权协议》,声称取得了歌曲《中国2008》独家网络传播权,被告一方广东时代网络电子有限公司振振有词,表示同样取得了歌曲《中国2008》的网络传播权,究竟是版权人司昌青“一女嫁两夫”违约在先?还是独家授权具有天然的排他性?  今天上午8点40分,这起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歌曲《中国2008》网络下载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签订版权协议后发现并非独享  “我们早在2007年1月13日就取得了歌曲《中国2008》的独家网络传播权,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法庭上,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乐公司)委托代理人拿出与版权人司昌青签订的《网络版权协议》。  原来,龙乐公司在2007年1月13日就与司昌青签订《网络版权协议》,取得了歌曲《中国2008》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期限三年,自2007年1月13日起至2010年1月12日止。  之后,龙乐公司发现广东时代网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通过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运营的无线音乐网站(http://gd.12530.com)提供该歌曲的在线试听及彩铃下载的服务,并获取了巨大收益。  “我公司从来没有授权时代公司无线增值业务中使用该歌曲,经与司昌青本人沟通并确认,他也未授权时代公司使用该歌曲。”龙乐公司委托代理人指出,尽管目前网络类似侵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但为了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支出共108932元。  何为独家传播权各执一词  原告龙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话音还未落,立即遭到被告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强有力的回击。  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指出,我公司是通过广州百鸿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取得了歌曲《中国2008》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侵犯原告权利。我公司得到了百鸿公司的授权,约定包括涉案歌曲等12首歌曲授权我公司适用。  “即使原告享有权利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只是司昌青授权其使用,并非将权利转让给原告。”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说,尽管原告与司昌青签署了独家网络传播权,但这种独享只是使用权,而非全部著作权。我公司是基于百鸿公司的授权,百鸿公司是基于司昌青的授权,所以时代公司使用该歌曲并不侵犯原告的权利。  龙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并不认可时代公司的说法,称公司享有对歌曲《中国2008》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任何人在没有得到合法授权下非法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都是侵权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昌青究竟是否签署了两份授权协议,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建议法院追加司昌青参加诉讼。他同时认为,如果两个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并不代表时代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是版权人司昌青违反了协议的约定,龙乐公司应该告司昌青承担违约责任。  下载获利计算标准互不相让  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同样是庭审的焦点问题之一。  原告龙乐公司委托代理人指出,请求的赔偿数额108932元除了公证费1000元外,其余107932元是按照歌曲《中国2008》在网上人气来计算的。  “下载一次2元,证据保全的页面显示此歌曲的人气为53966,因此时代公司非法获利107932元。”龙乐公司委托代理人说。  被告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于用这种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坚决不予认可。该代理人表示,人气并不代表实际的下载量,受多种因素影响,点击该歌曲并非意味下载,即使下载也并非每次都能成功。况且我公司是与移动公司合作,所有的收益是二八分成,我公司80%,移动公司20%。  整个庭审主要围绕时代公司提供歌曲《中国2008》下载是否构成侵权、侵权如构成如何计算赔偿数额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审共持续了2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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