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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互联网电视机遭盗版起诉 触礁"版权门"
www.110.com 2010-09-15 15:19

  记者获悉,18日,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正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实名举报,由惠州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存在未经授权向用户提供大量盗版影视剧内容的行为。

  优朋普乐称,在目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开展“互联网反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时期,TCL利用互联网作为传输途径,大量向用户传送未经版权人授权的盗版影视节目,存在使影视盗版在更大用户群内蔓延升级的严重后果。与此同时,北京相关法院正式受理了优朋普乐状告电视机厂商TCL侵权一案。这是我国首宗电视机生产制造企业因涉及影视侵权而被诉上法庭的案件,引起众多媒体、法学专家、从业者和产业研究者的关注。

  据优朋普乐举报中称,TCL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提供了“MiTV影客下载引擎”功能,能够让用户搜索并观看由迅雷和PPS提供的大量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内容,“MiTV”内置芯片集成后,资源被特定指向迅雷和PPS,用户并不能自主选择其他网站平台,相比同档型号电视机,这款定位为“互联网电视”的价格高出接近20%.

  优朋普乐在申请公证机关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后,选择其中两部影视作品向法院提出了诉讼申请,目前此案已经被正式受理。据悉目前该公司完成证据保全的影片量已逾百部。这将是国内电视机生产企业所面临的第一起影视作品侵权索赔案。此案的进展乃至最终判决已不仅仅是简单的影视盗版侵权问题,更涉及到互联网影视产业、家电生产行业、影视制作出版发行等相关产业的未来发展及产品创新的方向。

  优朋普乐这次诉讼,也是“中国互联网影视反盗版协作同盟”2008年依法成立后参与的最大规模支持同盟成员进行维权的行动,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张秀平表示,协会一直关注优朋普乐这种尊重并认同版权理念的公司,随着互联网影视产业的高速发展,盗版问题已经成为一些行业发展的瓶颈。他同时敦促各电视机厂商在产品研发的开始阶段就要注重版权问题,不要重蹈学习机生产厂家曾经大量使用出版社产品忽略版权意识导致承担巨额赔偿的覆辙。

  “这两年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越来越好,特别是加入WTO后,我们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自己的电影。”8月17日,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焕宗告诉记者,优朋普乐作为寰亚最重要的互联网发行合作伙伴,寰亚将会积极支持优朋普乐这次针对电视机终端打击盗版的维权行动。

  投资制作过《疯狂的石头》等三十多部电影的北京星引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余伟国对记者表示,“作为出品方,我会全力配合优朋普乐的诉讼行动。”

  余表示,星引力自身也是盗版的受害者,因此对代理了大量版权人的影视数字发行公司打击盗版会尽力支持。“无论是互联网上还是在电视机上,盗版让影片数字发行方在网络传播上无法收费,最终出品人也拿不到应有的收益,长远下去,出品人都没有动力去拍电影了,这也是出品方支持优普对各种形式的盗版打击的原因。”余伟国认为。

  对于刚刚发展的互联网电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会成为互联网盗版的蔓延,还是一块尊重版权的净土?在市场初期的规范与管理力度将直接影响整个产业的未来发展。

  优朋普乐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邵以丁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优朋普乐这次行动不仅仅是出于商业利益,更多地是推动一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电视机具备互联网功能已经是未来趋势,在能够形成一定市场规模的产业链前提下,如果任由盗版泛滥,最后对产业链上的每一环节都是一种伤害。在国家对家电产业的政策扶持下,包括TCL在内的电视机厂商能够很快形成千万级用户数量的渠道,如果忽视内容源头的版权问题,那么,制造业的这种创新会无端端成为盗版的新渠道,并以工业化的方式将盗版资源输送进千家万户,其危害性之大可以超越任何一种盗版手段。

  据业内人士分析,作为本案的直接被告,TCl可能将面临各方面的风险,

  其一,法律风险。在众多视频网站中,目前与电视机厂商合作的包括迅雷、PPS等,这些网站最大的特点正是本身所面临的版权法律风险极高,经常成为出品机构和其代理发行公司的诉讼对象,在这个基础上与电视机厂商进行“内容提供合作”,一旦面临法律诉讼,电视机厂商成为殃及对象。

  其二,经济风险。如果一旦判定侵权成立,那么TCL将不能在其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播放无版权的内容,这样将使得产品所承诺的利益点得不到保障,可能直接对产品销售、品牌形象等产生影响,并且可能面临产品召回修改等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引发问题的根源在于包括TCL在内的部分家电生产厂商在产品升级上需要与其他产业的融合,而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风险考虑不足,把其他产业的固有问题转移到了自己的身上,由此可以看出作为终端显示设备厂商如果想进行产品创新,跨界发展“互联网电视”产品,那么其对版权内容获取的合法性,将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环节,也是创新中不可能绕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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